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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信息来源:www.comprarcartadeconducao-online.com | 发布时间:2024-09-05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19日。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代替DB51/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51/2377—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调整了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所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业行业,增加可适用于排污许可证核发(见第1章,2017年版的表1);

b) 调整了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VOCs的表征指标和控制污染物项目,收严了排放限值要求,删除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修改了最低去除效率要求(见第4章,2017年版的表1、表3);

c) 完善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VOCs物料在储存过程、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调整了控制污染物项目(见第5章);

d) 调整、完善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监测方法(见第8章、附录D,2017年版的第4章);

e) 删除了规范性附录A“典型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见2017年版的附录A);

f)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B“控制风速的测定”(见附录B);

本文件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注:在国家和四川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四川省相关标准严于本文件时,执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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