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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风及洁净室换气次数的要求

信息来源:www.comprarcartadeconducao-online.com | 发布时间:2023-10-12

工业通风及洁净室换气次数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评价过程中其实也要经常要用到通风换气次数这个指标,用来评价全面通风和事故通风的效果。

今天小编就将常用标准和设计书中有关通风换气次数的内容摘录出来,供大家参考和使用(具体数据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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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6.1.5.2 在生产中可能溢出……

a)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6.6.1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 如所占容积>20m3, 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


6.6.2封闭式车间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m3/h~50 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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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6.4.3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房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应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

2 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应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8.4.10 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下表所规定的数值;


2 舒适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5次/h,但高大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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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13

6.3.1~6.3.3按下表确定确定气流流型和换气次数。


注:1 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 应根据室内人员、工艺设备的布置以及物料传输等情况采用上、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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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14(2018年版)

1. 锅炉房: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接换气次数≥3次/h,事故排风量≥6次/h ;

燃气锅炉房≥6次/h,事故排风≥12 次/h。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 机房: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5次/h(防护区)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3. CO2容器间:

CO2专用的储存容器间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地面高度≤0.5m应直通室外,换气次数4次和8次/h(事故)(储存间)


 4. 水泵房: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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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457-2019

9.1.4医药洁净室内的新鲜空气量,应取下列两项中最大值:

1  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

2  保证供给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3/h。

9.2.16  医药洁净厂房中散发各类可燃、易爆气体的甲类、乙类生产工序的通风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9.2.17  散发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医药洁净室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排风区域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排风系统的通风构件和设备应满足相应的防腐或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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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472-2008

7.2.3洁净室(区)所需的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送风量和气流流型,宜按下表计算。


注:1 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 室内人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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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硅太阳能电池工厂设计规范

(GB 50704-2011

5.3.8 洁净室换气次数按下表确定。


注:1 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 室内人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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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HGT 20698-2009 

5.5.4 凡空气中含有易燃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其机械通风量应经计算或根据实际操作经验确定,但通风设备选型风量不应小于6 次/h 换气。


5.6.3 事故排风量应按工艺提供的设计资料通过计算确定:

  1. 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 ,其风量可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2. 对放散有害气体及爆炸危险气体的泵房及压缩机房,除基本通风外,尚应另外设置8次/h换气的事故通风。

  3. 设计计算容积确定方法,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按房间实际容积计算;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5.6.6 对于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安装有风帽或天窗) ,可设置送风式事故通风,送风换气次数亦不得低于12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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