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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1708531信息来源:www.comprarcartadeconducao-online.com | 发布时间:2023-09-21
近日,某生态环境部门发布一则VOCs执法案例,该企业的“VOCs治理设施”已丧失治理效能,竟然沦为“集中排污设施”,下面来看具体情况: 近日,乐从环监所检查某家具制造企业时发现,该企业的VOCs废气治理设施设置了4个活性炭箱,其中两个炭箱缺失填充物,另外两个炭箱虽有填充活性炭,但是活性炭已吸附饱和且表面布满油漆渣。检查还发现,该企业的VOCs废气收集管道存在开裂漏风的情况。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的“VOCs治理设施”已然丧失治理效能,沦为“集中排污设施”。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该企业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部分企业对治污、排污的重视程度不足,未按规范做好VOCs废气治理设施的换水换炭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导致VOCs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下降。严厉打击虚假换水换炭、废水废炭去向不明等行为,开展现场执法监管,将未按时落实淘汰改造工作,或更换喷淋水、活性炭频次未达到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依法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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