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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1708531信息来源:www.comprarcartadeconducao-online.com | 发布时间:2021-12-20
生态环境部公布了7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不按证排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台账等违法行为,这是今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以来首次对排污许可违法违规案例进行的通报。
01
7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再生源动力电池及新能源开发行业,产品为锂电池。该企业于2020年4月14日申领排污许可证,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审查后,发现该企业存在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等问题,书面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4月7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6月7日,因该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2021年7月29日,重庆市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2)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北京艾尔有限公司是2020年、2021年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于2019年12月11日取得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锅炉通用工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不包含表面处理通用工序内容。
2021年4月1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印刷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有表面处理工序(清洗、烘干、彩印和底涂),年使用清洗剂、油墨、光油等有机溶剂300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八大类80项,该企业应对表面处理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2月13日发布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要求,北京艾尔有限公司排放VOCs废气的表面处理工序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北京艾尔有限公司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3)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5月14日,四川省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华兴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有产品产能、生产设施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不一致。新建、技改项目于2020年7月30日向夹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于2021年1月已建成投产,但均未取得环评批复,也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夹江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7月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环罚字〔2021〕1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2万元。
4)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3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广西南宁鑫诺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的脱硫塔出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颗粒物数值为202mg/m3,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5.7倍。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禁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并对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78839元。
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6月2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工作人员在进行一类污染物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创值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公司自动监控设备并比对排污许可证时发现,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明确要求企业需在废水排口安装针对六价铬因子的在线监测设施,但企业实际仅在含铬废水、含镍废水排放口分别安装了总铬、总镍的在线监测设施,现有在线监测中均不包含针对六价铬因子的监测,与排污许可证提出的在线监测要求不符。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68万元。
6)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案
2021年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时发现,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热力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随即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工作群提醒该企业。截至7月12日,工作人员先后累计通过电话、监管平台催促企业提交执行报告8次。7月13日,执法人员向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7月15日前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7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热力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分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7)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2021年3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永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该企业于2020年10月25日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格式、内容和频次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但该企业仍未重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经核查,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梁溪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02
根据《条例》,排污单位应该注意这6大要点
1、《条例》增加了“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除《办法》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和撤销等情形外,《条例》增加了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三种情形,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条例》规定的“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均来源于《办法》第43条规定的“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依据《条例》第33条的规定,如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遭受的行政处罚与无证排污行为相同。《条例》通过增加“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实质上加重了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
2、《条例》将“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形限缩为两类
《条例》将触发“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从《办法》规定的八种情形限缩为两种情形:
(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2)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的。但是第二类情形下,《条例》并未明确此处是排污单位主动申请变更,还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依职权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以及何时变更等内容。
提请注意: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3、《条例》新增了视同为“无证排污”的行为类别
除了《办法》规定的“无证排污”行为之外,《条例》新增的视同为“无证排污”的行为包括被依法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条例》对“无证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提升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政罚款的“起步价”,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办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建议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取得、延续、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谨防“无证排污”的法律风险。
4、《条例》新增了“未按证排污行为”的种类
《条例》第34~36条将“未按证排污行为”分为以下三类,其对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程度逐渐下降:
第一档: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提请注意,此档的行政罚款与无证排污行为相同,且增加了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种类。
沿用《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条例》第44条规定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第二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条例》新增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三档: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不遵守排污许可证与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相关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条例》第36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针对以下9类行为: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2)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3)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4)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6)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8)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请特别注意两种异常情况下的报告义务。排污单位如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5、《条例》新增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条例》第37条规定,如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义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等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提请注意:《条例》规定原始监测记录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但未对其他文件的保存期限作出规定。企业可根据《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合理确定保存期限。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6、关于环境执法机构执法问题
Q:对于一个排污单位,一年要例行现场检查多少次?怎样检查才是合理的?
A:《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Q: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执法的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到底以谁的为准?
A:《条例》第29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03
排污许可证现场执法检查内容
排污许可证现场执法检查时,主要依据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还包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检查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国民经济行业、管理类别及适用技术规范是否正确。
(2)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产品方案、原辅材料信息、生产设备、污染物及污染防治措施等与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3)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放口的类别划分是否正确;所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许可排放浓度、年许可排放量是否正确。
(4)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中所载内容一致;排污单位的实际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可行性要求;排污单位的实际污染防治措施与产污环节是否相匹配,是否可以实现对所对应产污环节的污染物的有效防治,而不是形同虚设,仅仅是有环保设施,其实并无防治效果。
(5)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内容及自行监测计划与排污单位的实际是否相符,各排放口设置是否满足规范化要求。
(6)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附图与排污单位实际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7)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许可编码对照表中的所有设施名称、许可编号等是否打印张贴, 张贴是否正确,是否可满足随时进行排污许可现场执法检查。
(8)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档案、自行监测报告及执行报告等的检查,确保排污落实了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实施了“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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